首页 > 基层组建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百问百答专栏丨工会百问百答第三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8-04   作者:admin  点击量:861 

工会会员代表离职或调离的,补选的会员代表的任期如何确定

一、现行法律规范就工会会员代表离职或调离的补选任期并无直接规定

1)《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2)《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补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二、鉴于法律规范就此无具体规定,则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类推适用

1)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自然应当与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

2)补选程序作为特殊情形,虽未明文规定会员代表任期,但参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补选主席任期的规定,应当认为具有类推适用的法理基础。

三、法律适用的理解和意见

我们理解,补选会员代表的任期应当遵循届期一致性原则,即补选代表的任期截止时间应当与本屆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时间一致。例如企业工会可在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补选产生的会员代表,其任期至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如此,该规定既符合常任制的基本特征,又与补选主席的任期规定保持体系协调,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逻辑基础。


主办单位:天水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访邮箱:tsszgh11@163.com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1045号

邮编:741000 陇ICP备16001531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