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百问百答专栏丨工会百问百答第三十三篇:
怎样实行职工会籍确认制度
一、会籍确认的基本概念
根据《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2条,工会会员会籍是指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会员资格的依据。
二、会籍确认的通用流程
1. 申请与审批
依据《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5条,职工通过口头、书面或互联网渠道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
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放《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或会员卡,作为身份凭证。
2. 未建立工会的单位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6条,职工可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由上级工会指导加入;待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及时办理会籍接转手续。
3. 灵活就业人员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7条,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选择加入所在单位工会,或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工会及行业工会联合会,会籍由上级工会管理。
三、特殊情形的会籍确认规定
1. 建筑行业农民工
建筑行业农民工一般以地域籍贯划分,职工在各个建筑项目间的流动性较大,可以选择其所在的劳务公司入会。尚未加入劳务公司工会的职工,可以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入会,由项目部工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入会流程,农民工入会后要及时编制和更新项目部会员名册。
2.劳务派遣工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9条, 优先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含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会员,其会籍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管理。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会员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
3.外籍及无国籍人员
符合法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外籍(无国籍)职工,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可吸纳其为会员。在实践中,不公开宣传动员。外籍(无国籍)会员离开中国,收回其会员凭证,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市总工会可依外籍(无国籍)职工申请,发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4. 离退休返聘人员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17条,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第18条 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5. 再就业或失业会员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19条,再就业者转入新单位工会;新单位未建工会的,会籍暂由居住地工会保管;失业期间由原单位办理会籍保留,就业后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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