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层组建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百问百答专栏丨工会百问百答第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5-08-25   作者:admin  点击量:1500 

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方式的法律依据与指引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1. 财政拨付方式 

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要求,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集中支付。

2. 税务代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1]规定,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关于申报时间要求属于地方性操作细则,需查询当地税务或工会文件。如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2]第十九条规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月计提,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缴费单位在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2023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章程明确了未成立工会的单位需缴纳筹备金,强调筹备金的法定缴纳义务,但未具体规定计提起始时间,需参考地方性法规对计提起始时间及操作流程作了进一步规定

工会经费收缴的核心意义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益;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主办单位:天水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6-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访邮箱:tsszgh11@163.com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1045号

邮编:741000 陇ICP备16001531号-1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389号